赣科发计字[2013]69号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计划等。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结题等环节。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协同、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并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行项目单位法人领导下的首席专家责任制;逐步建立省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技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提高效率,使科技计划立项更加公平公正。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2至3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省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和立项建议,确定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科技成果鉴定;
(七)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对其管理;
(八)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九)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指导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查和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协调协同研发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审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督促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报送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准备,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汇交和归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加强科技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发队伍,落实自筹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验收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立项、实施监督、结题、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专家从省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申报受理、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立项基本要求:
(一)符合科技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一般2至3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或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操作性强;
(四)能够带动人才、平台、基地发展,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立项程序: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结合科技发展规划、省部会商等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面向全省范围内发布科技计划指南,其中部分计划实行限额申报。逐步建立健全省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使之成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二)申报受理。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经组织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所申报的材料报送至省科技项目受理部门。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受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分类汇总。
(三)评审论证。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省科技项目评估部门等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网上评审等。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立项审核。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经汇总审核综合平衡,提出各类计划拟立项清单。
(五)立项审定。通过相关会议形式审定立项。
(六)会签下达。通过立项审定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会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
(七)合同签订。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60日内,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应急反应、招投标及绿色通道机制。对影响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对于目标任务明确、申报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重大科技难题和共性技术问题,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以企业投入为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企业承担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要求;
(二)“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企业应与其他单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项目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企业自筹经费应不低于政府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团队和重点研发平台申报和承担项目。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可显著提高产业竞争力、有助于形成技术标准的项目。
第二十条 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发平台基地建设,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指定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专员制。对于围绕省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可采取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小组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具体操作参照科技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调整和终止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省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一般性项目,以及公益项目(含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等),可以简化验收程序,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组织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任务指标已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指标完成不到三分之二;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发生变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5、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验收,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再由组织单位通知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验收结论及成果一般应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科技计划实施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科技计划实施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示范和应用,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证明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不断充实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指定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对其给予政纪处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二)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省级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四)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
(五)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赣科发计字[2000]175号)和《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赣科发[200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