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2200、3300、44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已建档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部、系)。国家助学金名额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20%。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预算名额,确定各学院(部、系)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档次,确定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学生个人按有关要求向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提交申请,班级进行评选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及档次后,报学院(部、系)进行初审。初审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连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三)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接到上级管理部门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后,及时按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拆分、挪用、克扣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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